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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期限(出资期限可以设置100年吗?)

2024年03月08日 靓嘟嘟

先行有效的《公司法》规定,公司注册资本不以实缴为必要条件,大部分人注册公司实行认缴制,即不花一分钱就可以注册一家公司。但是确实不需要花钱吗?其实不是,用法律语言来解释的话,就是延长了注册资本的出资时间而已,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0出资。

那么有人说出资期限我无限延长不就好了吗?比如说设置个100年,就相当于不花钱嘛。其实没有那么简单。


《破产法》第3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九民纪要》第6条规定: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简单来说,在公司破产、已具备破产原因的情况下虽没申请破产同时资不抵债、解散同时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出资人仍然要补足尚未实缴的注册资本。

在此阿笃建议,设立公司时设置注册资本数额要量力而行,出资期限可以适量延长但也并不能规避所有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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